在申请住房二次抵押贷款时,对所抵押房屋及其他相关条件均有着较为苛刻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仅针对具有一定保值增值潜力且地理位置优越的房地产项目提供相应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房产已被抵押,个人亦可保持其日常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只需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可。
当然,房产一旦设立抵押,在转让或变更所有权人时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未经抵押权人许可,不得随意处置房地产的产权。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二、按揭房能否再次担保抵押,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按揭房产能否再次作为担保抵押品的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同一房地产仅允许设立两个及以上的抵押权。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必须向抵押权人详细告知已设定的所有抵押情况。
同时,抵押人所担保的总债权金额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在抵押房地产完成抵押手续之后,若该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高于所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则这部分剩余价值是可以再次进行抵押的,但是,再次抵押的金额仍然不能超过剩余价值。
此外,第十条还规定,如果以两处或以上的房地产共同设定同一抵押权,那么这些房地产都应被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除非抵押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按揭房能否再次向个人进行抵押”,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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