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该机制适用于由民间矛盾引发的,且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章与第五章所规定的罪行,这些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悔意,并通过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也愿意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以进行和解。
其次,对于那些除了渎职犯罪之外的,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样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悔意,并通过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也愿意达成和解协议的话,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刑事和解(CriminalResolution),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调停者或其他特定机构为媒介,允许受害者及其家属与犯罪行为人展开直接互动和谈判,制订出各类民事赔偿协议。
在达成此等和解之后,由司法部门依据具体案情,酌情考虑能否对犯罪行为人实施不起诉或者减轻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
(1)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这类案件可能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
以及(3)属于刑事自诉范畴内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和解的范围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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