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有独三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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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通常指具有独立资格的当事人,即除原告和被告外的行政相对人,他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第三人需在诉讼开始后、结束前加入,可通过主动申请或法院通知参与。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有独三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有独三

在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做出明确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即为在原告以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他们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同时,该类人员必须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之后并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加入到诉讼过程之中。

此外,第三人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或由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两种方式来实现其法律地位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是怎么去确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1.若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间,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自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特定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共计3个月。

但是,如果这一具体行为已经发生了超过2年时间而原告仍未知晓提请诉讼,或尽管已知晓具体行为,却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则最多只能延长至2年。

对于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距今已经超过了2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了5年,当事人主张诉讼的请求将被人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2.假设有公民仅声称曾与第三方进行过权力协商,但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曾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机关反映过情况,或者表达过自身的权利主张。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基础,他们的起诉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有独三”,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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