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用的约定,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皆属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只需满足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且不涉及任何法定无效的因素,便能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法定的无效理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2)行为人与相对人蓄意勾结,共同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离婚协议抚养费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鉴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抚育费争议问题无法通过当事人间和平商议解决,此时应依法寻求人民法院的介入裁决。
在司法的公正裁判下,将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其身体健康成长为优先考量因素来作出裁定。
离异之后,若子女由某一方直接承担抚养责任,则另一方必须支付相应比例或全额的抚育费用。
关于支付金额的多寡及付款期限的长短事项,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抚养费用约定的形式有效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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