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避债务采取的虚假离婚协定属于无效行为。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为了达到逃债目的,签署了存在法律漏洞的离婚协议以达成不公允的财产划分,且此举恶意损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对夫妇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若其中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与另一方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则该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其本人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夫妻假离婚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之“假离婚”概念。
无论是否经过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只要其被确认为真实有效,就意味着原有的婚姻关系已获解除。
离婚之后,关于财产问题的分配将适用以下原则:
首先,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各方都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因此必须对这些财产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处理;
其次,我们应当以照顾到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利益为首要原则;
再次,对于那些在婚姻过程中未曾有过任何过错行为的一方,其应该拥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四,为确保程序公平,离婚时需先对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清点;
最后,我们要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选择,即在作出财产约定时,优先考虑个人意愿。
若双方能够在离婚时达成协商,便可自由决定财产的划分事宜。
然而,当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问题时,应当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侧重于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同时,对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受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我们也应依法给予足够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认定处理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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