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生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
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医师有资格豁免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
1.当患者以清晰明了的方式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通知并且出具书面证明时;
2.当患者面对生死攸关或者严重威胁到其身体与健康的突发状况,而在客观条件下无法获得有权人士的同意时;
以及4.进行的医疗行为虽然具有微小的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发生的机率及其渺小。
在此等状况之下,尽管医师无须承担告知义务,但仍须严格遵循医疗伦理规范及法律规定,确保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愿同意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生告知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医生对于告知患者的责任义务可以以下述标准进行衡量:
首先,必须明确提出对患者病情的准确鉴别诊断;
其次,面对患者的状况,需要为其提供至少两种以上可行的医疗处置方案(或替代性的解决方式)以供参考;
再次,作为医生,应当详细阐明每一种治疗方案的优势与可能面临的风险;
此外,针对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或潜藏的种种风险,医生应向患者陈述可能采取何种防范策略或预先采取相应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接着,根据患者当前所患疾病及其检查化验结果,医生应当站在医学专业立场上,向患者推荐最适合他的治疗方案;
最后,待患者充分理解自身病情后,自行决定采纳医生所提供的方案。
如患者同意医生的建议且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确认,则按照签署的意见执行治疗计划;
然而,若患者对此持有异议或者认为医生的建议并不合理,他完全有权自主寻求更优秀的医疗专家的帮助;
同时,患者也需亲笔书写明确表达自身选择意愿的意见,并在相关文件中签名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生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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