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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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要素: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法律诉讼中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对话记录被认为是能够用作证据的一种资源。

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形式的数据资料,因此在证据类别中归属于电子数据。

然而,在此之前需要充分证明该微信对话记录具备了“三性”即证据三要素:

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法律准确性。

首要条件就是,用以支持判决的微信对话记录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

其次,该记录必须与待证实的案件事实具有显著的相关性。

最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并具有相应的合法性才可被采纳为有效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微信聊天记录算口头合同吗

若在微信交流中,各方就买卖内容达成了协议,形成了一致性的合意,且该协议具备了合同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要素,那么此类微信聊天记录便可被视为正式的书面合同,同样享有法律给予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诸位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既可以选择传统的纸质书面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其他灵活的形式进行商议拟定。

而针对那些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字化手段进行表达的合同内容,只要能以直观可见的形式来体现其约定内容,同时保证能够随时调用查阅,也可以视为有效的书面合同形式之一。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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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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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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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自认。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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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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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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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要明确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钱人,并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承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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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要真实反映整个借钱过程,而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将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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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在哪公证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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