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与连带共同的区别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因同一种原因导致的债务,无论是否全部或者部分都需对其负责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相较之下,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指多个债务人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却需要对同一位债权人负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多项债务。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在连带责任中,至少存在两位以上的债务人,他们因为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然也存在两位以上的债务人,但他们所承担的债务却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且这些债务的标的都是相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不真正连带债务得以确立,必须满足如下几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首先,这些诸多债务必须源于独立且彼此区别的原因派遣。
其次,债权人对于众多债务承担者均拥有各自独立的请求权利。
再者,诸多债务人承担的给付内容皆要求相同或者近似。
此外,这几种债务需要因某些原因而偶然地交织在一起。
最后,大多数情况下,该种债务是由最终责任人负责承担的。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结构体系中,由于各笔债务都是依据其各自的生成缘由各自存在着的,因此,债权人可以对所有涉及到的债务人分别行使并保有单独无二的请求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与连带共同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