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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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保人义务概述:投保人需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诚实信用地提供个人信息和危险情况变化,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告异常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若因投保人不当行为导致赔偿或支付款项,需退还相应金额。
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鉴于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之角色至关重要,因此其承担义务如下:

首先是依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交纳保费;

其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情况进行详细而准确的告知,其中包括危险程度的变化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及时通知;

再者,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还有责任尽快向保险公司报告异常情况;

此外,投保人还有责任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等;

最后,如投保人因其自身行为不当导致获得赔偿或者支付款项的情形,则还应负有退还该类赔偿或者支付款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投保人需承担以下几项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根据合同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既定的期限全额缴纳保险费用;

其次,投保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包括在危险状况加剧时向保险公司进行及时的通知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方报案

此外,若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策的特殊情况,投保人还有必要立即向上报告;

最后,作为享有保险保障权益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负有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的义务,并对因自身过错行为所获得的赔偿或者给付,承担相应的退还责任。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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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义务概述:投保人需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诚实信用地提供个人信息和危险情况变化,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告异常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若因投保人不当行为导致赔偿或支付款项,需退还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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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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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即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其主观要件,指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随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实际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该条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区分为下列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即故意作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遗漏和过失作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遗漏与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以未达成合意为由而主张合同不成立呢例如,在投保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有关重大事项未于告知或作了错误告知,导致保险人作出与告知事实真相情况下可能作出的不同的保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除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误解或错误为由来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撤销,否则将违背保险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就是法律对保险人行事解除权所作的明确的时间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2年的除斥期间,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使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至于其他情况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均未规定。除斥期间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可以避免保险人投机,如果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么,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在对自己有利时解除合同。
我姐姐去给他的儿子投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在我姐姐作为投保人,投保人的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给付。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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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是什么
(一)如实告知义务;(二)交纳保险费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三)防灾防损义务;(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六)损失施救义务;(七)提供单证义务;(八)协助追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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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第一,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信息;第三,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作为被保险人,其所负有的责任及义务包括:首先,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个人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最后,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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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第一,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信息;第三,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作为被保险人,其所负有的责任及义务包括:首先,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个人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最后,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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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注意:经过改革之后,便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科目。 特征: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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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第一,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信息;第三,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作为被保险人,其所负有的责任及义务包括:首先,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个人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最后,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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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投资人股份可转让
[律师回复] 名义投资人股份可转让
案情介绍: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判令北京山水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登记在被告王林名下20%的股权属原告张静所有。

原告张静诉称,2002年10月,我个人出资成立山水公司,因为当时设立有限公司股东须登记为两个人,所以借用王林的身份证进行了公司申报,山水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是我的出资,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资金也是我的出资。工商登记中王林只是20%注册资金的名义投资人,我是实际股东,也是山水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林名下的股份已经多次转让,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山水公司成立时,王林名下的100万元出资为张静的出资,20%的股权为张静所有。
被告王林辩称,我于1996年到顺义区杨镇购房居住,进行杨镇地区荒地的开发。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张静,后张静主动协助我的工作并放弃了原有工作,我也同意在土地开发成功后给予一定回报。2002年秋,我授权张静成立山水公司,注册资金90万,我持有80%的股权,张静持有20%的股权。2003年秋,我发现张静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将80%的股权占为己有,我只占20%的股权,注册资金是500万。2006年1月,我发现张静将我名下20%的股权也转让给他人。张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反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山水林公司80%的股权归我所有。
第三人张芳述称,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山水公司20%的股权,成为山水林公司的股东,此后又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法院认为,山水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股东虽为张静和王林,但王林认可注册资本中其未实际出资,山水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亦表明山水公司实际股东仅为张静。在王林离开山水林公司之前,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故山水林公司成立时,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属张静所有。张静亦有权将登记在王林名下的20%股份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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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投资的定义与投资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可分为实物投资、资本投资和证券投资等。前者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后者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投资是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一种形式,是对项目产业化综合体进行资本助推发展的经济活动。
(一)按投资回收期限分类
按投资回收期限的长短,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回收期在一年以内的投资,主要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有价证券等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回收期在一年以上的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长期投资等。
(二)按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度
按投资行为的介入程度,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包括企业内部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前者形成企业内部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资产,后者形成企业持有的各种股权性资产,如持有子公司或联营公司股份等。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被投资对象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将资金间接转移交付给被投资对象使用的投资,如企业购买特定投资对象发行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三)按投资的方向不同
按投资的方向不同,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从企业的角度看,对内投资就是项目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投放于为取得供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和垫支流动资金而形成的一种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为购买国家及其他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包括:期货与期权、信托、保险),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如联营企业、子公司等)注入资金而发生的投资。
对于小企业而言,主要的投资是为企业的余钱寻找增值的出路,买卖债券对小企业而言属于稳妥可靠的投资,而股票投资则可以分享其他企业的成长。这两种投资是小企业常见的两种投资方式。因此本书讨论的投资指的是间接投资中的有价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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