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踪人员的财产由谁支配
在明确判定某人失联之后,应当由该失联人员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理人的人士代为管理其资产。
如若各方在处理此事时未能达成共识,可携带相关证据资料,赴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指派财产代理人。
财产代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失联人员的财产,并确保其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失联人员所拖欠的税款、债务以及应支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理人有权从失联人员的财产中进行支付。
然而,如果财产代理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联人员的财产遭受损失,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失踪人员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吗
通常而言,对于失踪人员的财产,是无法将其视作法定继承人所应获得的遗产来加以处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离世之时所遗留下来的、属于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而失踪并不等同于死亡。
另外,死亡还可以细分为生理性死亡以及被宣告死亡两种不同的情形。
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应当以法院做出宣告死亡判决的那一天为基准时间;
如果是因为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话,那么意外事件发生的那一天就应该被视为该人的实际死亡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踪人员的财产由谁支配”,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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