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相关案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口头传唤。
对于现场查获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员有权进行口头传唤相关涉事人员。
在实施口头传唤的过程中,承办人员有义务向被传唤人阐明传唤的具体原因,并且在后续讯问环节中,必须将口头传唤的详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派出所打电话来可以不去吗
原则上,公民有权拒绝接受派出所的电话传唤,但是,作为国家公民,有义务积极配合国家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若需要传唤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前来调查,则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方可使用传唤证完成传唤过程。
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只要人民警察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便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传唤,但在随后的询问笔录中应予以明确记载。
如果被传唤对象没有特殊理由而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执行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都可以依法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派出所打电话说有事又不说属于传唤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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