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什么行为
所谓“拾获并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乃是指犯罪者在特定场合下,如发现他人遗失或者遗忘在自动提款机(ATM)上的真实、合法且有效的信用卡,无需履行任何额外手续便可直接提取现金,此种情况便构成了侵占罪。
然而,若犯罪者在非特定场所拾获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即使未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或授权,也会通过冒充他人身份来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取现、支付以及消费等活动,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符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因此应当按照本罪予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捡到他人信用卡并取款该怎么定性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强制性规范,信用卡诈骗犯罪具备如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数额较为庞大或是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将会被处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而当数额达到惊人程度且存在其他严重恶劣情节时,动辄便会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且需缴纳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甚至有可能被剥夺全部财产权益。
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盗用、复制或者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所持有的真实合法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进行骗领而获得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名义持有或者使用的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信用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若干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
“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来实施犯罪行为”其实质同样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范畴之中。
其中包括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且擅自使用此卡。
因此,捡拾到他人丢失的信用卡并凭此擅自取款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什么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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