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时,责任应当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
即便监护人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监护职责,但若未成年人仍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监护人仍需对此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未成年人有足够的个人财产来支付赔偿费用,则可以自行承担;
如若不然,则由其监护人负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注意哪些
关于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责任承付问题,我认为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父母离婚之后,未成年孩子因自身行为对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了侵犯,那么与该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那一方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未能与该孩子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家长也存在过错的话,也可依法责令其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对于被监护人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若监护人身份清晰且必要时,则应由明显具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当监护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存在争议时,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该优先考虑顺序排在前面并且具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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