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的抚养费没有能力给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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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建议与对方协商调整支付周期或共同分担。若既无资产又无力支付,被抚养者的权益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保障。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抚养义务人对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扶持和教育经费的法律义务。
法院判的抚养费没有能力给怎么办

一、法院判的抚养费没有能力给怎么办

若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时,建议您与监护子女的一方协商调整支付周期或者以其他方式共同分担赡养负担;

然而在这之中,倘若您面临双重困境,即既无资产亦无力支付,那么被抚养者的权益便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保障。

抚养费是指作为父母或其他享有法律规定抚养义务之人,依法应对未成年子女所提供的生活扶持以及教育经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法院判的抚养费太少怎么办

即使在夫妇双方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他们仍然需要依法承担照顾孩子的权益与责任。

若对法律判定的抚养费数额感到不足,请务必在规定的上诉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离婚事件发生之后,其中有孩子的一方,应当独自担负起或负责另一半应承担的孩子基本生活费以及教育的一部分或完全的需求。

关于这些费用的具体计提标准以及其所有权归属以及期限的情况,则需双方协商裁定;

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最终仍将由当地法庭依据相关法条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判的抚养费没有能力给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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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抚养包括物质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抚养。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就是没有抚养能力。
二、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和母亲的生理特点,这时候的婴儿最需要母亲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自出生后两年内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内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内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以随父亲抚养为例外,法律不排除母亲和父亲双方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子女,并且对子女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准许。
三、抚养权确定的参考标准子女不足两周岁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关于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这个问题,简单点来说就是自己的生活已经很贫困,不适合抚养孩子,没有经济收入。关于抚养能力这个问题,一般都是出现在离婚案件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虽然听上去很简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建议大家结合具体情况像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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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抚养包括物质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抚养。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就是没有抚养能力。
二、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和母亲的生理特点,这时候的婴儿最需要母亲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自出生后两年内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内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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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以看出,在哺乳期内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以随父亲抚养为例外,法律不排除母亲和父亲双方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子女,并且对子女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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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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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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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婴儿和母亲的生理特点,这时候的婴儿最需要母亲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婴儿自出生后两年内为哺乳期。如果哺乳期内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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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抚养权确定的参考标准子女不足两周岁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关于什么条件属于没有抚养能力这个问题,简单点来说就是自己的生活已经很贫困,不适合抚养孩子,没有经济收入。关于抚养能力这个问题,一般都是出现在离婚案件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虽然听上去很简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是否具有抚养能力,建议大家结合具体情况像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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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rn(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rn(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rn(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rn(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n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n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n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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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离婚到时候,孩子被判给了我,现在我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了,想变更抚养权无力抚养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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