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断是否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之计算起始日期,乃自该中断之时算起,诉讼时效期限将得以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以权利人消极地未行使其权利作为前提条件;
若无此种状态存在,则诉讼时效因其所欠缺的必要条件而无法成立,其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被视为无效。
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况下,自中断以及相关程序终结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限将得以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是什么
在诉讼时效出现中断情形之时,已过的诉讼时效将被统统宣告失效,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将随之全面启动。
通常情况下,因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中断诉讼时效的,应当自讼争终结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判裁决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新的时效期间;
当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则应从执行程序完成之日起再次开始计量时效期间;
如果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提交了权益保护申请,且调停过程未能达成完美协议的,则应从调停失败那日算起重新启动时效期间的衡量;
若能够顺利达成调和协议,然而义务人却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履行其义务,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亦将自这一期限届满那天起,重头开始计算。
若是由于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那么自要求或同意的意思明确表达出来并传递到对方那里的那一刻起,就空间开始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断是否重新计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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