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作为原告诉讼方,次债务人为被告,而债务人为在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
若经审理债权人胜诉,则应由次债务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且可以自其已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至于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
关于代位权诉讼管辖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若存在该条款所列举的各项违法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一百八十天持续单方面持有公司或所有股东合计持有的1%以上股份,皆可按照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或者在无监事会架构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提出申诉;
而在此时监事若也涉嫌违反了上述条款中的行为规范,则前述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或在无董事会架构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发起诉讼。
然而,若监事会、无监事会结构之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是董事会以及执行董事接到前面提到的股东以书面形式的申诉后,未能采取相应的行动且超过30天仍未启动申诉程序;
或者在情况紧急且如果不马上进行申诉可能会对公司的利益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害之时,特别是对于前文提到的股东来说,他们有权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及其自身名义自主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公司遭受外部侵权造成损失,特别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发生时,上述股东均有权利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行使其诉讼权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代位诉讼交叉管辖有规定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