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涉及开设赌场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存在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从而接受下注等相关情况时,均被视为本法案中对开设赌场罪行的法律定义。
针对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聚众赌博行为,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达到特定标准,则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诉:
(1)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
(2)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
(3)组织三名及以上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参赌总人数累计超过20人;
(4)组织10名及以上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5)其他符合聚众赌博罪行特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开设赌场罪获利三千够立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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