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已达十四周岁之少年儿童,但如果是根据个人意愿并且处于隐私环境中进行性行为的话,便不属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
然而,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的是,倘若我们与那些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了性接触,即便这些未成年人明确表达了自身的同意,仍然应当被视作为非法行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您所接触到的未成年女性或者男性尚未达到法定的十四周岁,而且您与他们之间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您很有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的刑事法规。
对于女孩子来说,这种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强奸罪;
而对于男孩子来说,则会被判定为猥亵儿童罪。
因此,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性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全力维护和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同时也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如何量刑
(1)强奸妇女之恶质情形。
通常涵盖了诸如束缚妇女四肢、施加口鼻掩盖物、压迫颈部等残忍暴力手段进行强奸的行为;
在实施淫秽行为期间,无视被害人性尊严,任意凌虐的情况;
长期且频繁性侵某个特定妇女的现象;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者、极度痴呆状况者、孕妇以及罹患重疾之妇女的不当侵犯;
等。
(2)有组织地大规模强奸妇女的案件。
这可能涉及到对多个女性发动连续强奸的行为,也可能是实施单起强奸过程中共涉数个妇女的案例;
“多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弹性,可以是3名或更多的妇女受害,甚至包含了性别与年龄均不同的多个妇女的情形;
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包括仅由幼女组成的人群。
(3)于公共场合当众公开实施强奸妇女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不仅限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类交通枢纽站、码头、医院、学校、市区公园、城市剧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
(4)两人及以上的团伙实施轮奸的犯罪事件。
这一类犯罪行为涉及至少两个以上的男性,他们在较短的时间段内,基于相同的强奸意图,对同一女子实施了轮流施暴的行为。
(5)导致被害人性命严重受损、身亡或者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行径。
这类行为涉嫌在强奸前或强奸过程中,行为人故意运用暴力;
或是因为自身的性行为直接酿成被害人重伤,更甚者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的结果;
若行为人为实现杀戮意图而先施以暴力,然后对死者进行侵犯的,则应该按照故意杀人和侮辱尸体两种罪名实行数罪并罚;
若行为人在实施完强奸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逃离现场而将受害妇女杀死或伤害的,同样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其实施数罪并罚。
除此之外,诸如该强奸行为使被害人精神遭受创伤、自杀、乃至婚姻家庭关系破碎等情况也属于其他严重后果的范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成年人强奸未遂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