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到了检察院怎么处理
当案件进展到检察院阶段,其后续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若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确实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应依法作出认定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次,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仅限于由检察院提出申请,而由法院来进行审核和核准,法院本身并没有权利主动提出要求退回侦察。
再次,关于证据补充事项的责任主体为检察院,检察院必须亲自进行相关工作,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也应该由检察院进行主导和安排。
最后,根据侦查工作的最终成果,决定是否继续对该案提起诉讼,如果需要提起诉讼,则应继续进行相关程序。
至于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由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撰写《立案请示报告》;
接着,经过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的严格审查;
然后,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内部讨论,确保所有意见达成一致;
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向检察长提交审批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案件到了检察院如何处理
在刑事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该机构将承担起代表国家提出控诉的职责,他们拥有独立权力自行发起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还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相关案件,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式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案件到了检察院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