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其中之一方于一审阶段败诉之后,其在二审阶段赢得诉讼的可能性并非必然存在,这主要取决于新证据的发现以及特定案件的详细情况。
在此背景下,对于二审而言,至关重要的在于审查是否出现了新的证据,唯有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时,当事人方能具备胜诉的有力条件。
换言之,若父母能够提供出新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缺乏抚养能力或者自家抚养环境对子女更为有利,那么他们才有可能在二审中获得胜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抚养权能否约定,有哪些规定?
在通常情况之下,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事宜,是无法通过任何形式触及或进行约定的。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往往会以由他们的母亲作为主要监护人,并由她负责直接照顾和抚养为主导原则。
倘若已经达到两周岁之龄的儿女,若其父母双方面对于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将会被提交至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通过建立在一种公正且客观的基础之上,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出发,参考各种因素,从而对该问题进行裁决判决。
当子女已成长到八岁年龄时,司法机构会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并将其作为决策依据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孩子抚养权败诉二次起诉胜算多大”,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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