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以下情况可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
其次,涉案人员或其近亲因利益关联而牵扯到本案件中;
再次,曾经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诉讼代理人;
此外,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影响的关系;
最后,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的宴请和礼品赠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是怎么去确定有没有法律规定?
1.若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间,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期限应自其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特定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共计3个月。
但是,如果这一具体行为已经发生了超过2年时间而原告仍未知晓提请诉讼,或尽管已知晓具体行为,却未能及时提起诉讼,则最多只能延长至2年。
对于涉及不动产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距今已经超过了20年,对于其他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作出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了5年,当事人主张诉讼的请求将被人民法院驳回不受理。
2.假设有公民仅声称曾与第三方进行过权力协商,但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曾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机关反映过情况,或者表达过自身的权利主张。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基础,他们的起诉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时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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