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犯罪类型的立案标准,其中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首先,若行为人进行了信用卡诈骗活动并恶意透支,那么其透支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其次,若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经过期、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那么其诈骗金额也必须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罚金能不交有哪些后果
对于逾期未缴纳的信用卡诈骗罚金,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执行。
罚金应在法院判决中明确的期限内,以分期或一次性的方式缴纳。
若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如数缴纳的,人民法院需依法实施强制缴纳措施。
然而,即使经过强制征收,仍然未能完全偿清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任何时间点,例如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发现被执行者具备可执行财产的情形时,及时采取追缴行动。
如因无法抵抗的天灾人祸导致缴纳罚金存在切实困境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罚金金额的减免或撤销。
人民法院将在核实相关事实后,有权批准对原判决所指定的罚金金额进行调整或取消。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信用卡诈骗罪多少立案标准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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