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已遭法院查封,则欠债方如欲取回该房产所有权,须尽力筹措资金以偿还银行所负贷款以及相应利息等各类费用,随后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唯有经过解封程序后的房产方可重新投入市场买卖流通,否则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查封行为通常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形: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以及执行阶段。自立案之日起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内,欠债方仍可继续在此居住;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则不得再行居住。关于是否实施强制执行,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原则上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法院仍有权对该房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强制执行的主要处理方式为通过公开拍卖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法院查封房产当事人能撤销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已依法被法院查封,那么只有当符合了法定解除查封的条件后,才能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予以解除。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
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下达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裁定,并且将该裁定书送达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系案外人所有;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拒绝接受抵债;
(5)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6)人民法院认定为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采用登记方式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而言,解除这一措施时应向有关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便于落实相关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按揭房子会咋样”,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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