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2万积极退赃能判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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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32万元后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主动退赃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具体判决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案件情节。
盗窃32万积极退赃能判多少

一、盗窃32万积极退赃能判多少

对于盗取金额高达32万元且已经退还给受害者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可能会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当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三十万元的严重罪行时,按照情节和性质将被判处为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罚金以及承担相应的没收财产责任。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积极地返还盗取所得财物,那么司法机关在进行裁量判决时就有可能对其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3200元,最低能判多长时间

对于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叁仟贰佰元的盗窃案件而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所涉及到的刑罚最低程度将会是管制处罚。

具体地讲,管制的期限应在三个月至二年之间,若是针对多起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未经特许,最多只能累积达到三年。

然而,判处管制作为一种法定刑罚方式,可以视情况搭配其他处罚措施以实现更全面的刑事追究效果,如在执行期间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限制他踏入某些特定地区或场所以及限制他与某些特定人员的往来等。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管制刑罚可以结合社区矫正做法得以落实,确保犯罪者在正式刑法约束之外,得到必要的监督和教化。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32万积极退赃能判多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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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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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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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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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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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能怎么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积极退赃能怎么减刑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盗窃罪积极退赃要如何减刑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积极退赃要如何减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积极退赃的盗窃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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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在中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服刑人员如能遵守监规、真诚悔改、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悔改程度、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减刑。若确证有悔改表现并符合条件,法院将依法裁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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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积极退赃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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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减刑盗窃罪积极退赃减刑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盗窃罪积极退赃应该如何减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盗窃罪积极退赃应该怎么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积极退赃应该怎么减刑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
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在理解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时候,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这本不是一个问题,这一点从各种教科书中并没有对其详加讨论就能看出。⑴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行为,就是一次;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的,就是两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行为的个数来加以进行。但是,自从最高人民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将“多次抢劫”中的“多次”理解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并明确地指出:“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之后,有关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
近年来,有关“多次盗窃”中的“次”的理解和判断,我国刑法学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盗窃中的“次”,应按照同时同地规则加以认定。所谓同时同地规则,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和相对固定的地点进行连续犯罪的只能认定为一次犯罪的规定。同时同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司法人员凭经验确定。行为人在作案的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又相对集中的,即可以认定为作案一次。如行为人在1辆公共汽车上连续扒窃,一连窃得3名乘客的钱包,应认定为盗窃一次;如果行为人在同一个下午连续在3辆不同的公共汽车上行窃,应认定为三次。第二种观点认为,“次”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侵害行为侵害能力范围内针对所有对象的单个侵害行为。按照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同一房间内盗窃财物,在将所得财物送回家之后再次返回该房间盗窃的行为,因为前次盗窃和后次盗窃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以,不是一次盗窃;同样,行为人在一幢楼里连续撬窃了三家居民住宅,因为每户居民住宅且与外界隔绝,不是同一地点,所以,不是“一次盗窃”;拦截过往车辆抢劫的行为,由于需要对每一车辆实施拦截、威胁,搜抢财物,后面拦截抢劫的行为不依赖于前面拦截车辆的行为,因此,每一个拦截车辆的行为都具有性,不是“一次抢劫”。
第三种观点认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地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如在一辆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扒窃了甲又接着扒窃乙即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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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在中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服刑人员如能遵守监规、真诚悔改、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悔改程度、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减刑。若确证有悔改表现并符合条件,法院将依法裁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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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在中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下,服刑人员如能遵守监规、真诚悔改、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法院将综合考虑其悔改程度、案件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减刑。若确证有悔改表现并符合条件,法院将依法裁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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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32万全部退赃和自首能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盗窃涉案五万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如山东省规定,涉案六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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