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帮信罪的证据不充分,主要可通过证明并未搜集到真实且完全的证据进行判断。除此之外,针对帮信罪,还需借助必要的证据来证实其是否为非恶意从业人员,这是因为无论是帮信罪抑或是其他各类的犯罪活动,均需要依赖证据的支持方能得以认定。在这里所提的“证据不足”,特指经过全面的调查取证程序之后,未能获取到能够直接关联至犯罪事实的物证、人证以及视听证据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如何证明无罪
1.从理论角度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就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形态,因此,要判定此种犯罪的成立,首要前提便是被协助者的行为同样构成了犯罪。
若被协助者的行为尚且未能被认定为犯罪,那么作为从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然也是无从谈起。
这一观点,足以反映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性和明确性。
2.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至关重要。
只有当行为人在主观上确实不知情,即对所协助的对象正在进行的犯罪活动毫不知情时,才能被认定为无罪。
即便在事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协助嫌疑,但只要未进一步实施协助行为,便可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足起诉条件,从而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3.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时,必须明确知晓其所协助的是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
这种明知应当是具体而明确的,而非推测或可能的明知。
同时,这种明知还需具备相对具体、确凿充分的情节支持。
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4.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倘若行为人所制作、销售的软件去向不明,那么便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与其他犯罪存在关联。
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亦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这一点,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5.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故意时,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其中包括其他证据、证人证言、行为人的工作经历、职务以及分工等方面的信息。
若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便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无法据此认定其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如何证明证据不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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