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4诈骗罪新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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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2024年诈骗罪新法规:诈骗金额决定刑罚,4000元以下罚金,逐额增加刑期;4-20万有期三年,逐额加刑;超20万有期十年,逐额加刑。重型情形包括团伙主犯、惯犯、骗生产资料、专项资金等,曾犯罪或受罚、多次诈骗也加重刑罚。
江苏2024诈骗罪新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2024诈骗罪新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单处罚金的法定基准刑参考点如下:

(1)针对诈骗所得金额未达人民币4000元的情况,将被判定为罚金刑;当诈骗所得金额在4000元至5000元之间时,将面临管制刑;而如果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则将构成拘役三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人民币1670元,刑期将会增加一个月;对于诈骗所得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者,其所对应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在此基础上,每位受害人每额外增加人民币1000元,其相应的刑期也会相应增加一个月。

(2)若有违反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出现,且经审定应判处拘役刑法的话,将升格为有期徒刑;而对原本应判处管制、罚金刑法者而言,将升格为拘役刑罚

2、对于涉嫌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在人民币四万元及以上,但不超过二十万元的情况,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诈骗罪为有期徒刑三年,随着诈骗金额的增长,刑期每增加人民币2000元,刑期将会增加一个月。

3、若涉及到诈骗行为且涉案数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应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随着诈骗金额的增长,刑期每增加人民币4000元,刑期将会增加一个月。

4、重型情形规定如下:当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时,将加重10%的量刑幅度:

(1)该诈骗案件的实施主体是诈骗团伙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的情节较为严重的主犯

(2)属于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并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对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需的生产资料进行诈骗,从而严重影响生产活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专项资金进行诈骗,并因此引发严重后果的;

(5)肆意挥霍骗取的财物,使得被骗财物无法追回;

(6)利用诈骗财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实施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曾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判刑或因诈骗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9)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累计次数达到10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江苏2024盗窃罪多少钱判刑

依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做如下概括:

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根据相应金额将被判以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当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时,其法定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盗窃数额进一步增大,则法定刑罚将升至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而当盗窃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后,法定刑罚将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江苏2024诈骗罪新规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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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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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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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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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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