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重庆市是被定位我国第四个直辖市后,在国家的鼎力支持下,经济得到飞速发张,作为重庆新工业基地的两江新区必将走上现代化工业的道路,经济要发展对用地的需求就会增加,“征地”成为解决工业用地的方法之一。既然是征地,必定会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两江新区征地补偿都有那些具体规定?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八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土地类别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十条 建筑物按“两证”的合法面积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青苗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住宅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合作社为单位可选择综合定额和据实丈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的1.6倍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镇)、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二)据实丈量方式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会同街(镇)、村、社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并据实登记。
成片栽种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果园、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6000元补偿;木本花园、桑园、茶园按每亩4600元补偿;杂树按每亩23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1800元补偿。移栽苗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5000元补偿。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备“两证”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持有“两证”但不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按附表1规定的同类标准上浮50%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异地迁建房屋占用农用地的,按批准占地面积每亩16000元补偿给迁建户。异地迁建住房的农村居民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不在征地范围内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每亩16000元的标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个人的有线电视和天然气安装费、宽带网开通费及水表、电表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电话移机凭电信部门移机发票进行补偿。属农网改造的电表补偿给合作社。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村居民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具有“两证”的企业的建筑物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构筑物按附表3执行。补偿后的建(构)筑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两江新区征地补偿的具体规定,征地是国家为了地区经济发展而做出的决定,希望广大公民能够积极响应号召。如果因为征地问题引起纠纷,或者是对征地补偿未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解决,切莫冲动行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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