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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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在追加被告为庭审一方时,需通知所有相关当事人。若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则不必追加;若原告未明确表示意愿,但保有实体权利,则必须追加为共同原告。即便未参与庭审,也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和裁决结果。
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规的指引,法院在行使诉讼职权并追加被告为庭审一方时,必须向所有相关当事人发出正式通知。若有尚未选定的原告,其已经明确表态主动放弃实体权利的,依照程序便无需将其添加进共同诉讼的庭审中;而至于那些虽未明确表明参加诉讼意愿,但依然保有实体权利的原告,同样不能被忽略,要将他们强行纳入共同原告的阵容里。这些被追加进来的原告即使未参与庭审,也不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公正审判和裁决结果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是否需要裁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若人民法院发现有第三方对于当事人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但却未曾提起诉讼时,无论原告诉求是否支持追加此第三方,人民法院皆应依据职权主动通知追加相关人员参与诉讼程序。

然而,当此第三方已经明确表达出将放弃他们在实体法上的权益时,则无需强行追加;

反之,如果该第三方既不愿参与到诉讼程序当中,同时也未曾放弃他们在实体法上的权益,那么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方。

在此情况下,即使该第三方并未实际参与诉讼程序,也不会对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及依法做出判决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法院追加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的,应该使用通知书的形式。对于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追加原告或被告申请,如果法院经审查,申请追加的理由不成立的,则使用裁定的方式予以驳回申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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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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