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虚假增资属于什么行为
根据中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在创立阶段应依照公司章程的约束,诚信履行其出资义务。
倘若未能切实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将会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涉及到虚假增资的情况下,如果某位股东尽管没有实质性地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制造虚假文件等手法虚报注册资本,从而误导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成功获得了公司登记,那么这便构成了虚假增资的违法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其他股东亦需承担起连带责任。
若经查证,其他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确实存在虚假出资的现象,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股东将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虚假出资纠纷是否受时效限制
若公司对未能履行资本承诺的股东提出相关的民事索赔,则此种情况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
然而,当债权人针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股东进行催讨债务时,则应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则。
第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它表示的是,当民事权益在特定的期限内被侵犯却没有得到及时救济的话,待到期限截止之时,受害者会丧失上诉资格,也就是默认接受对方基于时效问题所提供的辩护。
在此期间,如果权益方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将会强制要求义务方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但是,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权益方再试图诉诸法律,法院将会视此为无效请求并不再给予保护。
第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们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如期且全额地缴纳各自法定认购的出资。
例如,股东通过货币方式投资的,必须确保足够的货币能够直接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唯一帐户之内;
如采用非货币资产的形式投资,需要依法完成其所有权的转让手续。
对于那些未能严格遵守上述约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必须向公司全额交付外,同时还要对那些已经全额缴纳了出资的其他股东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虚假增资属于什么行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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