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超过6个月未执行该如何追究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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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违法行为在发生后两年内未被发现,政府将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政府将在违法行为发生六个月后停止处罚。这意味着,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其他形式的处罚,一旦超过六个月或两年的追溯期,政府将不再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行政拘留超过6个月未执行该如何追究

一、行政拘留超过6个月未执行该如何追究

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尚未被发现,则政府将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若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则如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后仍未被察觉,政府也将不再对此进行处罚

因此,当行政拘留期限超过六个月或达到两年时,政府将不会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拘留决定在多长时间内执行

行政拘留之裁定职权赋予县级及以上级别之公安机构;

羁押期通常控制于10个自然日内,若情节严重则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行政拘留决定宣布之后,处于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被处罚者以及其亲属如能寻觅到担保人或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保证金,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拘留超过6个月未执行该如何追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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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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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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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骗保金额不大(1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骗保超过1万元,则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发现,没骗成,也要被处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2.16 法发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1.27 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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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骗保金额不大(1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骗保超过1万元,则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发现,没骗成,也要被处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2.16 法发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1.27 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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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是否还追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是否还追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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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责任不得由哪一机构追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行政责任的两层含义:

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

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国家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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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不可由哪一机构追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行政责任的两层含义:

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

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国家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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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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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谢谢阅读!
交通肇事车辆超载,超载超过100%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骗保金额不大(1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骗保超过1万元,则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发现,没骗成,也要被处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2.16 法发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1.27 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事故超速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超速会追究刑事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受害者家属写谅解书,只是对你民事赔偿方面不进行进追就,谅解书只能对你量刑有一定帮助。但是刑事方面检查院会向提讼。会对你进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四条第
(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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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是否还追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是否还追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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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超载百分之百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如果骗保金额不大(1万元以下),不构成犯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骗保超过1万元,则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发现,没骗成,也要被处罚,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尽管报案的不是你,但你是保险受益人;如果你知情,则构成共犯;如果你不知情,你没有责任。   1.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2.16 法发32号)   一、已经着手进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1.27 高检研发第20号)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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