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
强行索取或强占他人公私财产,其金额应当达到一千元人民币以上;
任意破坏、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其金额应当达到两千元人民币以上;
多次强制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长期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产,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三个轻微伤怎么去判
对于存在寻衅滋事行为且已对三位受害者造成了轻伤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满足以下任何一种寻衅滋事情况时,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严重;
(2)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行占有或毁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4)在公开场合喧哗吵闹,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不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恶劣社会影响,如何认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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