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帮助人所涉嫌的正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
其次,证据必须能够证实涉案人员确实实施了相关的协助行为;
最后,证据应能反映出涉案人员的行为导致的严重程度。
具体来说,如果涉案人员为三名或以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帮助,或者其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或者其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到此类犯罪活动中来,那么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其构成帮信罪的重要依据。帮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帮信罪的证据种类是什么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之公安机关的取证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确知晓其协助对象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实施各类犯罪行为;
其次,须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客观上属于帮助性质的行为;
最后,还需证明该行为所引发的严重程度已达到了相应的法定标准。
具体而言,即行为人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相关协助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他人提供资金支持,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在违法所得方面,已经超过一万元以上;
以及在过去两年内,曾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接受处罚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行为人。
在此类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实际上是通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其他协助手段,只要情节严重,就构成了帮信罪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的证据好搜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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