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什么行为
此举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径。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未经当事人许可,便擅自使用其图片的行为已然触及法律红线,侵犯了该人的人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
倘若这些照片采用的是不礼貌或不恰当的方式捕捉,可能进一步给受害者带来名誉上的损害。
非法制作他人肖像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
在理解和诠释“肖像制作权”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不公开展示肖像权人的肖像,便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曲解。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可危害社会安全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例如,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其所获取的非法收益、违规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及其添加剂,包括依法生产和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用于这次违法行为的原材料进行没收。
在一种特殊情况中,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尚未达到一万元人民币时,执法机构有权对此实施最高五万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制裁;
但是对于那些货值金额超过了一万元以上的违法现象呢?此时执法机构会依据货值总金额的倍数来递增罚款力度,最高可达到货物价值总额的十倍至二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什么行为”,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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