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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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侵犯公众和私人财产所有权,含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违禁品如毒品被盗也适用盗窃罪。盗窃金额分三档,省级法检可定标准并报批。跨地区盗窃按受理地省级标准认定金额。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吗

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吗

1、盗窃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即是公众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权利,包括了对物品的占有、利用、收益以及处分等多方面的权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财产所有权一般都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例外。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对于涉及到诸如毒品之类的违禁物品被盗窃的事件,应该参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并且根据具体案情的轻微程度来量定应受之刑事处罚。”

2、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应当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如果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地点无法查证,那么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就需要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侵犯的主体要件有哪些

对于盗窃罪这一犯罪类型,其侵犯的首要及核心要素,主要是以自然人为主体对象,也就是指那些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资格的普通公民。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对于那些年龄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清晰的辨别力以及自我控制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他的精神状态必须保持正常,没有任何疾病或者缺陷会影响到他的认知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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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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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繁体字与简体字重复算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名字繁体字与简体字重复算侵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肯定侵权了啊,汉字商标被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国家的语言都会构成侵权了,何况简体繁体的区别。如果你用该商标进行产品销售的话,依据商标法是要被工商局处罚的,侵权公司也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具体法条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对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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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犯客体是什么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无论财物是由谁保管或遗落,未经许可取走都侵犯了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判断是否非法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以及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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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特殊形式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罪定罪处罚。
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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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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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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