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案件取保候审几个人
关于取保候审的人员数目并无明文规定,这主要依据于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司法机构的裁量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约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主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人,均可进行取保候审。
另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因此,取保候审的人数可能为一人,亦有可能因案件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案件情况决定。
二、什么案件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即保释制度,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独立运用并附加于其他刑法上的罪犯、被告人们;或者在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刑罚的情况下,若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的案件。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被告人们,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案件取保候审几个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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