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取得谅解吗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之一,其核心理念在于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得以暂时解除羁押状态,无需继续在看守所内等候审判结果。一般来说,是否能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办案人员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过程,原因在于此项举措主要是根据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以及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的需要而作出的决策。但是,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成功地获得受害者的谅解,那么这无疑可以被视作他们具有良好的悔过表现,有助于降低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进而有可能对他们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取得证据怎么办
倘若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涉嫌构成了犯罪行为,那么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实施逮捕。
然而,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存在任何犯罪行径,那么依旧需要按照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行管理。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对于已经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其可能涉及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或者同样有证据显示其可能会面临徒刑以上刑罚,并且过去曾有过故意犯罪历史或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取得谅解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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