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寻衅滋事案件中取保候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判,并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就寻衅滋事罪而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等,那么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然而,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以及当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于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倘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都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流程是什么
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其必须在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相关决定并取得其同意之后,才可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
对于选择保证人作担保形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所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关于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一并送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而对于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形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则需在确认保证金已按照规定缴纳至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将所有相关法律文书、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往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取保候审有效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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