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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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量刑视金额与情节而定。数额较大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二至二十万元;巨大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五至五十万元;特别巨大者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因信息不详,无法确定量刑。湖南地区涉案金额及情节严重者将受相应制裁。
湖南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判多久

一、湖南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判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裁决需视涉案金额的多少与情节轻重而定。

如若涉及较大金额,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同时附加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若是涉及巨额款项或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戒,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至于涉及极其庞大的金额或情节极端恶劣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鉴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中并未详细说明具体的诈骗金额及情节状况,因此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的量刑预测。倘若在湖南地区发生的该起信用卡诈骗事件中,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依照上述法律条款,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遭受相应的刑事制裁。反之,若涉案金额较少,则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或者适用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湖南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定罪

关于巨额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若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领取得的信用卡、已废弃或作废的信用卡亦或是盗用其他人士的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且该等活动涉及的金钱数额处于人民币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者,均应被认为属于我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范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湖南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判多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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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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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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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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