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未经批准逮捕的情况下,罪犯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其决定因素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该条款中,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尽管此项条款并无直接阐述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关联性,然而逮捕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为强制措施。因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符合逮捕的标准,或者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换言之,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得到批准逮捕,但只要他们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总的来说,在特定条件下,取保候审不批捕确实存在着保释的可能性,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不批捕会不会上法院起诉
若在采取强制措施获得批准之后而未被执行逮捕,倘若检察机关在经过严谨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均已查证属实,且证据充足、确凿无疑,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严厉追责的情况下,将依法提起公诉;
然而,倘若发现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会启动公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不批捕能保释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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