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是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之人选应为:可能触犯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同样,若此类犯罪嫌疑、被告有可能需承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亦可获得此项权利。除此之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享受取保候审的待遇。因此,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那些可能不会被判处上述提及的刑罚或者实施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哪些
以下是严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特定人群:
(1)对于已被认定为累犯者;
(2)对于犯罪团伙中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3)通过自残或自伤行为规避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得取保候审的对象是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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