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谁来申请判决
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裁决管控工作应当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部门等公安机关上下协同进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以上述三大司法机构皆具有行使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然而,关于究竟由何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问题,该法律条款并未做出明确指示。
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通常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其本人向上述司法机构提交申请,随后再由司法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谁可以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请求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
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应当委托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均享有对特定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谁来申请判决”,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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