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口头报备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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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报备方式需以正式书面形式进行,由涉案人员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辩护律师等提呈。口头申请通常不被采纳,因需明确书面记录,确保程序严谨规范及可追溯性,维护各方权益,避免争议。
取保候审口头报备可以吗

一、取保候审口头报备可以吗

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要求以正式书面形式表达,并须由案情涉案人员,如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辩护律师为之提呈递交。相对而言,口头形式的申请往往无法得到认可采纳,原因在于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明确的书面记录,以保证程序的严谨规范以及可追溯性。此举旨在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任何可能的争议纠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口头答应怎么办

倘若取保候审人提出赴外地之申请,经由执行机构点头首肯者,方可远离本地。依现行法律条款规定,被处以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除非得获执行机构批淮,否则不可擅自离开展开其所在的市、县地区。另外,若取保候审人的住处、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口头报备可以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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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给谁报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该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及其解除事宜,均需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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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之前因为在单位跟同事发生别扭闹矛盾了,加上我的脾气不太好,结果就给把人打伤了,那天就被对方报警拘留了,我现在想要申请取保,一般取保候审需要谁审批啊?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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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其它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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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给谁报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该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及其解除事宜,均需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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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舅父几天前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结果晚上他喝多了,没有想到的是他居然耍了酒疯最后还把别人给打伤了,现在他打算申请取保候审,了解一下什么情形可以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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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给谁报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该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因此,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及其解除事宜,均需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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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口头告知吗
根据《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审判、监督、调查机关有权对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但条文未明确口头通知是否合法。为确保程序规范,应书面通知被告人家属取保候审权益与责任,并告知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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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可以口头驳回吗
在刑事司法中,取保候审的口头拒绝是比较少见的。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需要经过正式的书面裁决,并且需要详细说明理由。这个程序关系到嫌疑人与被告的自由和权益,因此,如果申请未获批准,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解释拒绝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以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维护法律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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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叔叔因为犯了一旦事情现在被抓了,叔叔本来身体就不好,有心脏病,就想给叔叔准备办理取保候审,是不是要请律师办理,就想请问一下律师取保候审应该请律师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取保候审可以通过除律师以外,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
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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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因为涉嫌偷税漏税,朋友是做财务助理的所以涉及到她。但她对此事知晓并未参与。但被拘留了,她身体一向不是很好,所以想请问取保候审条件中的严重疾病指的是那些
[律师回复] 精神病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
心血管疾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病Ⅲ期
传染病
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其他传染病,收监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结核性脑膜炎;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呼吸系统疾病
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支气管哮喘
消化系统疾病
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胰腺、肠道严重疾病;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
肾脏疾病
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
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颅内肿瘤、胸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内分泌系统疾病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
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血液系统疾病
严重的血液性疾病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心、脑、肺、肝、肾重要脏器损伤
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  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脑、脊髓外伤术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
骨、关节疾病及损伤
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下。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截肢术后
眼、耳、鼻、喉疾病
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
肿瘤疾病
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其他各种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各种癌症:肺癌、胃癌等;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结缔组织疾病、其他风湿性疾病和寄生虫病
胶源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寄生虫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
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职业病
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病、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矽肺、职业性放射线病、职业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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