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侵犯的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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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挪用,用于个人开支或借给他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行为侵害了单位的权益,触犯了法律红线,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主体是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侵犯的主体是什么

挪用资金犯罪中,侵害的主体主要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特定从业者。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既可能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也可能借予他人使用,由此引发了对法律法规的严重违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侵犯什么权

1、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2、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就是行为人所在单位所拥有的资金及其货币形态的财富,比如,人民币、外币、股票、支票、国库券、债券等等所有具有价值属性的证券和资产。只有当行为人做出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名。挪用行为的含义就是将资金用以其他用途,使用完之后立即归还给原单位。在挪用过程中,行为人并不存在非法地占有单位资金的意图,也就是说,挪用的本质特征在于获取资金的使用权。

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质:

首先,挪用不等同于借用;

其次,这种挪用行为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职位职权的便利条件;

最后,挪用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获得资金的所有权,而是仅仅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所谓的营利活动,是指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经营活动。例如,可以将挪用的资金用作资本,进行商业贸易、生产制造、投资入股、分红收益、存款储蓄或借贷他人以获取个人利益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资金罪侵犯的主体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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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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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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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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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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