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通常包含有可能毁损、伪造关键性证据,妨害证人作证或是进行串供活动的;可能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强烈自杀倾向或逃亡意向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者和控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患有严重疾病、自理能力受限,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等等。在未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法院或检察院依法有可能对涉案人员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其中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不准取保候审是否面临逮捕
倘若不允许采取保释等候审理的措施,并非必定会导致立即遭到逮捕。这是受到案件实际状况以及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影响。若是法庭或检察院推测嫌疑人可能有意躲避调查工作、阻碍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或是鉴于犯罪情节恶劣,那么它们很可能会做出逮捕的决定。
然而,逮捕必须遵循法定的各项规制,诸如确凿的证据显示犯罪事实曾真实发生,而且嫌疑者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处的可能性,同时还得面临逃脱监管、销毁证据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准取保候审条件包含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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