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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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容留卖淫罪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便利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此罪可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上限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容留卖淫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一、容留卖淫罪立案与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

容留卖淫罪,是指在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过程中,提供场所或相关便利措施以从中渔利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的立案逮捕条件包括什么

关于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行为人容留已经年满14周岁但尚未达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

其次,如果其在同一时期内,容留超过两次以上的卖淫行为发生;

再者,如果被其容留的卖淫人员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

最后,若存在其他一切诱使、容留或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容留卖淫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最高多少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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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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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无论是否有固定的卖淫场所,自治卖淫罪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
首先是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多种,如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为多次组织其卖淫而容留等。
其次,其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特别是在一些色情行业泛滥的地区,社会上存在数量较多的自愿从事或已经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组织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条件,如设立变相从事卖淫的发廊、歌舞厅、洗浴按摩场所,就很容易纠集到卖淫人员,再进一步发展成地下院。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其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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