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逮捕并羁押期间,若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之一,便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
再者,当个人患上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结完毕,同时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羁押逮捕属于刑事拘留吗
羁押与刑事拘留并非同义词。严格意义上的羁押,亦称为拘押,其含义为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已被拘留或制裁的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强制性的法律监管和约束行为。因此,从本质上看,羁押并不同于刑事拘留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逮捕阶段能取保候审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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