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
倘若汽车无意之间碰撞行人,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则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理赔;
如若理赔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则依据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由该保险公司进一步进行补偿。假如以上措施仍然无法弥补损失,或是未曾投保商业三者险,则应由肇事者根据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若经相关部门查证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并无责任,那么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行车撞到路边停的车怎么处理
在遭遇驾驶过程中撞向路边停滞车辆的突发事件之时,首要之务便是立即向警方报案,同时积极与所属保险机构取得联系。
在此期间,必须认真查验彼此车辆的受损状况,确定路边停靠的车辆是否享有合法的停车资格,或者是否存在任何违反交通规则方面的停车行为,这对于后期的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除此之外,还须迅速联络涉事车辆的车主,若车上未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则需耐心等待交管部门的进一步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车撞到人保险赔不赔”,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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