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实际生活中,承担子女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执意阻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接触子女,面对此种情况,法院有权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定作出强制性的决定和行动。必须明确,自离婚之后,离异夫妻中的未直接承担孩子监护责任的父亲或母亲,就享有了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协助的道德义务。
然而,倘若存在有关人员或团体故意拒绝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有权采取必要且符合法律规范的强制手段(如拘留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到孩子的人身安全或是影响他们的正常探望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若另一方阻挠您探望其所抚养的子女,那么作为家长的您,有权申请更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然而,仅因为另一方阻止你进行探视,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所需满足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此情况下通常会予以驳回。
若遭遇此类状况,建议您先尝试通过双方或多方的协商来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倘若无法通过协商得到满意的结果,接下来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的探视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对于那些顽固抵制或拒绝遵守涉及到子女探望权判决或裁定的父母,负责监护工作的当地法院有权对那些有协助责任的相关个人和机构实施法定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让探视孩子如何强制执行”,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