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若签署了充分认可犯罪事实的认罪认罚书;
同时在此期间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自身犯有罪行并且愿意主动投案自首,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乃至减轻相应的刑罚处分。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对当事人通信活动进行过分监控甚至侵犯个人隐私的。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其所承担的责任是必须要督促被保证者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应缴纳罚款或是承担刑事惩罚等等方面的责任。顾名思义,取保候审就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个司法机构针对尚未被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被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潜逃、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进展,通过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向其出具书面保证,使其能够随时听候召唤,同时也给予其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间签了认罪认罚怎么回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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