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相关条款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待处理之人应是对行政部门对此人身采取的拘留措施持有异议,并已正式向相关机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已经开始进行行政诉讼程序;
其次,被拘留者本人须主动向执法机关提交暂缓执行拘留的书面请求;
再次,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需评估是否存在对该名被拘留者予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引发的社会危机的情况;
最后,若该名被拘留者或其直系亲属能够提供合适的担保人选,或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且保证金需达到每天按行政拘留金额两百元的标准来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一般不再执行吗
强制执行是必然要落实的。
在执行过程中,临时暂停执行的时长通常不可超过三个月;如遇例外情况,可适当地予以延期,但最长延长期限也须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具体的开始时间则应当自执行法院正式提出暂停执行的决议之当日算起。
若是由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做出了暂停执行的决定,其相应的起始日期则是从执行法院实际收到该决定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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